“今欠彭店刘庄施工队工程款壹拾捌万壹仟元整(181000元)。”
2003年4月1日,河南省鄢陵县国家花木博览园建设指挥部打下的这样一张欠条,因为当事人张忠献一时遗失,引来一场四次判决的官司,直到最近才尘埃落定,悬在张忠献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
欠条“飞”了,官司来了
2002年春天,鄢陵县兴建中原花木博览园,由张忠献带领的鄢陵县彭店乡刘庄施工队获得工程承揽机会。施工队的肖发全、郑某等人都是同村人,系村民为承揽工程自发形成的组织,没有进行工商登记。2002年10月,花博园建设指挥部与刘庄施工队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施工队一方由负责人张忠献在协议上签字,协议金额35万元。施工期间,指挥部向张忠献支付了16.9万元工程款。2003年4月1日,在双方结账后,指挥部给施工队打下上述欠条一张。
这张欠条是什么时候丢失的?张忠献也说不清楚,只记得工友们来他家要工钱时,他拿出欠条让大家传看,然后顺手放进抽屉里。发现欠条丢失,张忠献没有在意,因为指挥部的人都清楚是他负责工程,而且一直付款给他。这时,指挥部已更名为鄢陵县国家花木博览园管理处(下称“管理处”),张忠献便给管理处写了个遗失声明。此后,管理处将余款给了张忠献。
但到了2007年4月,郑某却手持这张欠条将管理处诉至法院,要求管理处偿还欠款18.1万元。
两审结果,截然不同
因欠条遗失惹上官司,张忠献觉得冤枉。管理处的态度也十分明确,工程款已足额结清,不能因为郑某持欠条索款就支付,而使国资流失。2007年7月,鄢陵县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郑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却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依然维持原判。
郑某依然不服,再次上诉。2008年6月,许昌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郑某与管理处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判决管理处偿还郑某工程款18.1万元。
终审判决意味着张忠献应当将18.1万元返还给管理处,但这些钱已用于工程建设和发工资了。
查明真相,公正到来
就在张忠献陷入绝望之际,管理处向许昌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许昌市检察院调阅案卷时发现,欠条下面有这样的附注:“本工程应付款为叁拾伍万元整,已付款为壹拾陆万玖仟元整,余下欠款为壹拾捌万壹仟元整。”在该欠条出具之前,张忠献、肖发全已领取了协议工程款35万元中的16.9万元。在此期间,郑某既未向指挥部提出工程款的请求,也未对张忠献数次领取工程款的行为表示过异议。而其他证人证言也表示,张忠献才是施工队的真正负责人。
许昌市检察院分析认为,与指挥部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是张忠献领的施工队,债务关系的合法当事人是指挥部与张忠献,郑某虽持有欠条,但其并没有与指挥部签订过任何工程合同,与指挥部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同时,张忠献找到了工程完税发票、工友工资收据等凭证。据此,许昌市检察院认定郑某与指挥部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证据不足,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河南省检察院抗诉。
2009年11月,许昌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郑某与指挥部不存在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遂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那一刻,张忠献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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