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充分发挥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优惠政策的扶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免税计划管理,云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昆明海关联合下发《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云财税[2011]56号)。
办法明确,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政策是指在上级下达的免税计划内,对云南省进口用于辖区内科研和种植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享受范围:在该省辖区内注册并从事花卉科研和种植的企业和单位。包括在经营方式上,采取“公司+农户(或花农合作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下称‘公司+农户’)”的企业和单位。从事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不得享受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政策。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可自行组织花卉进口,也可委托具有进出口资质的企业(下称“进出口企业”)代理进口。
办法要求,从事花卉科研和种植的企业和单位申请享受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政策,应报送以下材料:享受免税政策的申请报告和《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享受免税政策申请表》;营业执照;土地租赁合同或协议;货物进口合同(中文和外文对照);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方式的还需提供合作种植协议。自行办理免税审批和报关手续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还需提供外贸备案登记表和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委托进出口企业同外商签订供货合同及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还需提供与进出口企业签定的代理委托书(或代理协议)及进出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外贸备案登记表、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上材料发生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享受进口花卉免税条件并提供以上审核材料的,方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日常办理免税,由花卉种植企业或科研单位按批次填报《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审批表》;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复印件;外商出具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其中花卉品种、进口国别、数量、金额、到达口岸等主要内容应为中文和外文对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具的同免税审批表中填报的品种、数量相关的引种审批单复印件。引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管制物种的,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濒危野生动植物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明书或物种证明。
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在编报下年度免税计划时,对自身种植和委托农户、花农合作组织合作种植所需的进口种苗、种球、种籽,要根据实际种植面积和种源市场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测算,已签订委托花农合作组织和农户合作种植的,可将其需要量纳入计划一并编报。同时,报送本年度免税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材料。每年1月31日前,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单位必须报送上年度免税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材料。
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用于研究开发花卉新品种或培育自主品牌的,免税计划予以优先重点保证。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在花卉免税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当年免税计划不足或多余时,应于9月底之前,书面通知省财政厅,并作出书面说明,分析免税计划完成情况并说明需增加或减少进口免税额度的原因、品种、数量及金额。在进口免税计划下达前,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急需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在办理报关手续时,由进口单位向昆明海关先行交纳保证金,待下达免税计划并办理完免税审批手续后,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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