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云南省花卉产业办公室获悉,《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在云南省培育花卉新品种取得品种权的单位或个人,由云南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该条例规定,云南省、有关州市县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应当扶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个人培育花卉新品种,鼓励与国外育种者联合育种。鼓励依法引进、出口和使用花卉新品种,花卉新品种及其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合作培育的花卉新品种,合作方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品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条例规定,经云南省注册登记的花卉新品种,保护期限自登记之日起,草本花卉为5年,木本花卉为10年。我国加入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成员国已经授予品种权的品种,在我国尚未取得品种权,但已在云南省注册登记的花卉新品种,保护期限参照该国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同时,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需要使用花卉新品种的,应当经花卉品种权人、注册登记人授权或者许可,并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获得授权或者许可使用花卉新品种时,不得侵犯品种权人、注册登记人的合法权益。品种权人、注册登记人在提供花卉新品种时,不得损害花卉生产者、经营者和其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转让花卉品种权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注册登记的花卉新品种,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在云南本省培育花卉新品种取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的具体申报、审核工作由云南省花卉产业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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